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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武体育总会 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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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社团名称:上海精武体育总会。(SHANGHAI CHIN WOO ATHLETIC FEDERATION)。
第二条:上海精武体育总会是由著名爱国武术家霍元甲于1910年在上海创建,对武术的发展有很大贡献,在国内外都具有深远影响的民间体育社团,是上海体育总会的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发扬“爱国、修身、正义、助人”的精神,提倡乃文乃武发展武术和其他传统项目,促进会员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一致振兴中华体育事业。
第四条:本会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管理并接受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领导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1702弄30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武术理论研究,继承祖国优秀文化遗产,发展中华传统武术,大力开展武术普及和全民健身工作。
二、组织开展武术引向学校工作,选派优秀会员、兼职教练、业余教练进学校,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学生素质教育和创办武术特色学校,普及武术运动。
三、加强对在公园、社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会员的管理工作。对参加地区活动的会员,有组织的开展各类培训班、辅导班,使他们能真正成为传播精武精神,弘扬中华武术和精武传统武术的文明窗口,达到修养品德、健美身心,强体益寿的全民健身目的。
四、加强同国内外精武体育会之间的联系和友好交往,组织友会间活动、竞技、学术、信息等交流,负责世界精武体育会联谊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为国内外武术爱好者、教练人员提供武术、健身、文化、艺术等培训。
五、积极开展武术研讨工作,收集资料,编写武术业余教学训练大纲和教材,积累武术史料,组织撰写武术参考资料。
六、业务范围:武术、体育、教育、艺术、培训、组织各类娱乐、健身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系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
一、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从事或热心于武术、体育、艺术事业,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的教练、运动员、武术、体育、艺术爱好者,均可申请入会。
二、开展武术活动的学校、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介绍,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授权机构发给团体会员证。
三、凡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比赛、训练和讲座。
2、对本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享用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支持本会组织的各类比赛,树立集体观念和良好的作风。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个人会员的权利: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赛事和活动。
3、优惠参加本会主管的馆校组织的训练班、培训班。
4、优先取得本会简讯和有关资料。
5、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6、享用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四、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向本会提出有关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议。
3、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缴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三条: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制定修改章程。
四、讨论本会的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建议增补委员,但增补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增补的委员须下届会员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一、委员会委员后选人须有上届常务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经会员大会通过,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委员人选应是在武术、体育、艺术上有成就,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武术、体育、艺术工作者以及热心于本会工作的组织管理领导者组成,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经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主席召集。
三、委员会职责:
1、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组织开展活动。
2、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3、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4、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5、制定修改章程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6、批准吸收或除名会员。
第十六条:委员会选举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及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休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十七条:总会根据需要下设办公室,宣传联络部,武术部,体育部、艺术部,精武进修学校,精武武术馆、训练中心、各区培训部和社区辅导站,分别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办公室是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具体办事机构,由正、副办公室主任,正、副秘书长和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开展各种辅导班,训练班,讲学班,表演等活动收入。
3、社会资助,捐赠,赞助。
4、本会经济实体上缴的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本会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定期向委员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审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会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人员的50%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由委员会指派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处理善后工作,审计清理本会的总结报告,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七条:本会终止后专职人员、财物由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章 会旗 会徽


第二十八条:会旗系长方形底色为白色,斜缀三星(红、兰、黄),会徽外形为盾牌内上方系三颗星,下方为“精武”两字。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总会委员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生效实施。

本主题由 管理员 administra 于 2012-5-19 8:25:37 执行 主题置顶/取消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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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己无居  物来则应  应而不藏  功随物去    51151988(群)    主页  http://www.cntaijiq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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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的队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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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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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社会发达,人们就越来越注重运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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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武会,大名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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